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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市《柏加镇集镇开发项目》是一起人为故意的征地诈骗

时间:2017/1/19 13:25:08   作者:   来源:欧联华文网   阅读:7784   评论:30
内容摘要:1.《柏加镇集镇开发项目》是一起人为故意的征地诈骗。 经向浏国土申请“征地拆迁专用账户资金到位明细”政务公开,浏国土资公开告知(2016)32号明确没有此项目的专用账户设立,更没有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费用512.7678万元”的存储,并且重复发布实施公告(2014)131号与(20...

1.《柏加镇集镇开发项目》是一起人为故意的征地诈骗。 经向浏国土申请“征地拆迁专用账户资金到位明细”政务公开,浏国土资公开告知(2016)32号明确没有此项目的专用账户设立,更没有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费用512.7678万元的存储,并且重复发布实施公告(2014)131号与(2015)211号,而发布的两次实施公告都是违法的,所以这是一起故意的征地诈骗。附证据(一)

  2.2014(131)号实施公告里制定的土地补偿标准是违法的,并且没有安置补助费,违反《土地管理法》《长沙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附证据(二)

浏阳市国土局对浏阳市柏加镇集镇开发项目依《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浏国土资告)2014131号),在此公告里制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是错误的,实际上柏加镇在1996年便开始种植花卉苗木,经国家认定为全国花卉苗木基地20年。而浏阳市国土局却把土地类别定义为补偿标准极低的水田,与实际用途相悖,与法律和政策相冲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8)》第三章以及《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公告发布前三年的实际用途的6-10倍予以补偿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据浏阳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11年土地年产值28145元,2012年土地年产值32479元,2013年土地年产值32312元。平均为30978元。根据上述数据,依法“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按六倍计算是:30978*6=185868元。但浏国土制定的土地补偿的只有4万多元/亩,并且没有安置补助费,这是很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

  3.2014(131)号实施公告里明确拆迁房屋数量,面积,补偿金额1997483元,但浏国土拒绝支付此费用。《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拖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力人的征地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其主管人员的责任。附证据(三)

2014131号)实施公告里明确李统军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共计42万余元。然而浏国土资告[2015]18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收工作已结束该户至今没有收到一分钱房屋补偿款。浏阳市国土局在没有发放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前提下下达了限期腾地决定书”明显违法和行政不作为。另外几记拆迁房屋的据户主说“收到的拆迁补偿金额也是远远低于公告上写明的拆迁补偿金额”。


  4.违法安置,人为故意造成农户一户多基。2014(131)号明确安置办法是统一安置,但浏国土拒绝落实此安置,反而是弄出一个宅基地安置,明显有悖于现中央精神、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基”政策,违法《长沙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附证据(四)

  5.违法发布2015(211)号实施公告,浏法院与长沙中院均判决此公告违法。此公告与2014(131)号实施公告只有征地补偿总费用相同,安置办法一致,并无提及2014(131)号公告,也没有征地拆迁明细,只另添加一个青苗补偿费用浏国土仅对2015(211)号公告发布限期腾地决定书2016(6)号与(1)号,故意逃避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附证据(五)
  .2015年11月-2016年9月当地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或村支委两委工作人员多次打压被征地农民,这几次事件当地派出所与浏阳医院均有纪录。
  .浏法院判决未下前,当地政府与开发商于夜间凌晨实施强拆行动,2016年10月27日凌晨未签字9位农户(含征地红线外农户)的树木、房屋价值几十万财产被近200黑社会人摧毁,此案刑事立案浏公(柏)立字[2016]4234号,有人提供线索直指当地恶霸XXX(此人因杀人现在岗执行),当地派出所答复,此案要等法院判决后才有结果,至今未破案。但在随后的征收过程中,镇政府承诺只要签字同意征收,镇政府赔偿损失60%,并且拆迁项目主任熊红梅说此案是赣湘公司所为,并举例XXX在此案发生后已签字,政府与XXX达成协议(有签定的协议书为证),XXX不再追究此案赣湘公司刑事责任(有录音为证),并在此后的谈话中,被征户提出希望按政策内给补偿就行,镇长胡录明说到“我们就是政策的执行者,不要和我们说政策、、、、”如此足以证明这是当地政府、黑社会势力与开发商勾结在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欺压百姓的黑社会行动,并且综上所述是一起欺下瞒上的征地诈骗。附证据(六)
  .2016年7月18日,熊佰忠与李统军不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腾地决定书起诉浏国土至浏法院。2016年10月31日,浏法院判决浏国土撤销2015(211)号实施公告与2016(1)和(6)号腾地决定书。
  .2016年12月26日,长沙中院判决:撤销浏法院的判决、确认2015(211)号违法,驳回熊佰忠与李统军请求撤销2015(211)号与2016(1)和(6)号的上诉请求。
  1.2017年1月3日,熊佰忠与李统军上诉至省高院,并受理,接案黄法官说“高院现在积压了1000多行政诉讼案件,现在给不了你们案号,需等待,分配法官后,会联系你们的。”
  1.上诉期间,浏国土故意隐瞒事实,依然强行对被征收户下达腾地催告书2017)5号2017年1月12日上诉人收到浏国土以长沙中院判决合法有效为由下发的限期腾地催告书,限10个工作日办理相关事宜,否则将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浏法院判决撤销浏国土2015(211)号和2016(1)、(6)号文件合理合法,长沙中院也判决2015(211)号实施公告违法,但以属轻微违法、会损害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撤销,但实际造成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正是浏国土局,柏加镇政府,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公信力的不信任,影响恶劣。长沙中院对浏国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完整性、合法性的认定含糊不清,只审核浏国土发布公告的职权与职责,不审核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并认为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轻微违法不予撤销的决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其判决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附:法律及政策条款、证据

证据(一):

1. 浏国土资公开告知[2016]32号。

2.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三条“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未足额存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3.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4. 《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财政局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因此,浏国土人发布的2次实施公告(2014)131号与(2015)211号均违反了《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其知法犯法以及“征地欺诈”行为,不是轻微的违法行为,是不可饶恕的犯罪行为。依据《征地协议书》证实柏加镇人民政府系征地单位并明确说“不按政策征地,按乡里的搞法征收”,既然不按政策征收,为何要发公告?但法律明确征地主体单位系土地主管部门。报告人认为,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百姓合法权益和未来生产、生活的大事,它断了农民子子孙孙赖以生存的土地根本。党和政府有大量维护被征地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政策。被控告人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政策的执行者理应严格执行,但是却在一个征地项目中弄出两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出尔反尔,发布实施公告却不执行,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威信。特别是征地拆迁方剥夺报告人依法理应得到的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或统一安置住宅房屋补偿;剥夺被征地农民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降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征地拆迁专用账户”没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证明这是一起由被控告人浏阳市人民政府、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柏加镇人民政府精心组织实施的一起“征地诈骗或者是征地圈套”。

证据(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8)》第三章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被征地的原用途是指预征地公告发布时前三年的实际用途。

.《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十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的原用途是指预征地公告发布时前三年的实际用途。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一):明确了土地补偿费计算由征地年产值、补偿倍数(6-10倍)等组成;

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明确了安置补助费计算由征地年产值、补偿倍数(4-15倍)等组成。

. 2016年6月21日,被征收人熊婷申请政务信息公开中,浏阳市统计局回复中“浏阳市柏加镇集体土地每亩年产值2011年是28145元、2012年是32479元、2013年是32312元”(浏人民政府官网申请的政务公开)

证据(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李统军户房屋有92年历史清查资料为证,证明宅基地属于历史宅基地,永久使用。

.其它已签字房屋被征户的征地协议书。

证据(四):

1. 柏信复(2016)10号、柏信复(2014)13号,两份答复中明确以安置宅基地的方式,安置被征户。

证据(五):

1. 浏阳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湘0181行初47号、48号。

2. 长沙中院行政判决书(2016)湘01行终911号914号。

证据(六):

.浏公(柏)立字(2016)4234号案件中树木被催毁的其中李忠伟户于2016年10月31日签定征地协议书中有写明镇政府承担树木损失的赔偿。

.2016年11月6日晚,熊佰忠与之儿子、儿媳在柏加镇镇政府会议室中与镇长胡录明,征拆项目主任熊红梅,人大副主席及其它政府工作人员的录音。(有把原始录音资料刻成光盘)

.2017年1月4日派出所录音,所长说“案子要等法院判决后才会有结果。案子是谁做的,我们心中都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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