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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沈阳市政被指违法中标

时间:2019/1/18 13:53:49   作者:   来源:   阅读:5753   评论:0
内容摘要:2018年11月13日,福州市新店外环路西段道路工程第2标段(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该项目)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市政公司)成功中标,项目建设道路全长2130米,中标金额为768822196元。据了解,新店外环路西段道路工程是福州市的重点缓堵项目,...

2018年11月13日,福州市新店外环路西段道路工程第2标段(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该项目)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市政公司)成功中标,项目建设道路全长2130米,中标金额为768822196元。据了解,新店外环路西段道路工程是福州市的重点缓堵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完善新店片区交通骨架路网,分流北三环交通压力,使中心城区与贵安等外围组团快速连接。但该项目此前两次招标均以流标告终,沈阳市政公司依法不得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却成了中标单位,其中是否暗藏猫腻?相关政府单位知晓情况却不予受理举报,官商勾结不顾民生。

沈阳市政施工不严格 发生安全事故

2018年9月7日19时10分许,由沈阳市政公司施工的赣州经开区凤岗镇创业路高架桥I标68号墩柱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4人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易炼红,省委副书记、赣州市委书记李炳军,省委常委、副省长刘强,副省长吴晓军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妥善处理善后,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教训,切实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在全省建筑工地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加强安全监管,防范和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严格处理善后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对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现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问题,如主线高架墩柱未考虑模板稳定性验算、对连续浇筑的混凝土也未提出有针对性控制措施;混凝土浇筑方式不当,混凝土凝结强度不够;现场桥墩钢模支撑失稳,未按要求设置缆风绳,钢模底部也未采取相应固定措施;受外部混凝土泵送车水平撞击,造成钢模支撑及外脚手架失稳坍塌;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如相关责任主体对施工方案审核不严格、工程资料未能如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现场材料堆放混乱等,暴露出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暴露出地方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严,日常检查不细不实等问题。

沈阳市政停工整改 丧失中标资格

9月9日,赣州市城乡建设局通报处理意见,责令沈阳市政公司解散原项目管理班子,对施工单位沈阳市政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36个月),并暂停进入赣州市建筑市场承接新的工程。要求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沈阳市政公司承接的在建工程一律进行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由工程所在地建筑安监站复查,并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市安监站核准后,方可复工。

从政府部门公布的信息可知,沈阳市政公司因2018年9月7日因在江西省赣州市发生一起死亡4人的较大安全事故,已被辽宁省住建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事故已被住建部向全国通报;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赣州经开区创业路高架桥I标68号墩柱“9·7”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赣市府字〔2018〕141号)同意此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建议按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 号)的规定,对沈阳市政公司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据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责令停业整顿一年。停业整顿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工程项目投标。”按此规定,沈阳市政公司作为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本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项目投标,但该公司在投标中没有披露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暂扣的事实,从而骗取中标。该行为已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构成“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查处,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不履职

据了解,针对沈阳市政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相关知情人已多次向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但有关部门均无视沈阳市政公司对较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这一客观事实,以“未先提出异议”、“未提供有效线索”、“不属利害关系人”等理由不予受理。

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显示沈阳市政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无查询结果”状态,结合住建部就沈阳市政公司因江西赣州市发生的较大安全事故向全国所作的通报以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赣州经开区创业路高架桥 I 标 68 号墩柱“9·7”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足以证明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暂扣,前述证据均来自政府公布的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毫无疑问都是有效线索,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理应依此线索函询辽宁省住建厅核实。但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在有效线索证明案涉项目存在违法行为时,在未予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直接对知情人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已构成严重不履职。

福州市建委城建处及相关部门明知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无效,理应解除合同,却以同意不具备条件的公司以承诺书的方式代替无证生产。

七个多亿的民生工程,前两次均流标,第三次又违法中标(一般招标不超过三次),业主方视民生工程为儿戏。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底线,有关单位应及时受理、调查、核实,以免在该项目中再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同时维护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秩序及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本网先后电话联系福州市政府、建委及招投标部门均被挂断电话,记者将持续关注有关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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